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发展的服务能力相对薄弱。近年,随着债券市场的“补短板”和多种科创类债券产品的陆续推出,债券业务正逐渐成为支持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之一。本文主要梳理科创类债券的发展历程,对沪深交易所科创债市场进行分析,并对科创债市场未来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一、科创类债券发展历程
(一)萌芽时期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标准化科创类债券产品可最早追溯至2015年。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来,截至2020年,监管机构陆续有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产品推出。
但一方面,上述债券发行未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本时期的发行主体主要为地方融资平台,募投项目主要为各地经开区、高新区的园区建设等,未完全聚焦于急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的科技创新企业。
(二)过渡时期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了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提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增强科创板“硬科技”特色,提升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功能等。同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
在此背景下,2021年3月,沪深交易所引导优质企业在原有的创新创业债券框架下发行科技创新用途公司债券,同时交易商协会也推出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三)发展时期
2022年5月上交所及深交所相继发布相关配套政策,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品种正式落地(以下简称“科创债”),旨在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和资金直达,主要服务于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同时期交易商协会也推出科创票据产品。
后继监管层陆续推出多项支持政策:如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2023年4月证监会印发《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
二、科创债发行市场分析
本章节主要分析了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即过渡时期和发展时期的沪深交易所科创债市场情况。
(一)科创债发行规模统计
得益于2022年5月交易所政策发布,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科创债的发行规模和只数均远超过渡时期。在多重政策利好因素推动之下,科创债市场于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迎来显著爆发。
(二)科创债发行人类型分布
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按发行规模统计,科创债发行人中,中央企业占比45.10%、地方国有企业占比53.16%、民营企业占比1.74%。其中民营发行人主要为TCL科技、小米通讯、吉利汽车、理想汽车等兴盛行业中的龙头民营企业。
(三)科创债发行人行业分布
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按发行规模统计,科创债发行人的所属行业集中在建筑业、水电燃气、金融业、租赁与商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而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主体的科创债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16.5%、0.59%、0.37%,占比较低。
(四)科创债发行人评级分布
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主体评级为AAA、AA+、AA的发行人所发行的科创债规模占比分别为83.84%、11.57%、4.30%。由于目前债券投资者风险偏好整体偏低,因此AAA评级的强信用发行人占比较高。主体评级为AA+或AA的发行人主要为各地的金控集团和产业投资运营主体。
(五)科创债发行利率分布
截至2023年11月末,已发行的科创债票面利率大量分布在3%—4%区间,这与前文分析的国有企业主体及AAA评级主体占比较大的情况相吻合。科创债作为服务于高成长性、高风险性科创领域的融资产品,目前的风险溢价并不明显。
(六)科创债募集资金用途分布
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已发行的科创债中募集资金用于基金/股权出资、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科创项目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0.49%、67.34%、2.17%。其中,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规模最大,一方面是由于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债券允许以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另一方面是由于科创企业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明确限制,认定为科创企业类的央国企多以募集资金来偿还现有债务。用于科创项目投资的募集资金规模最小,这主要是由于科创项目本身的投入高、回收期长、风险大,市场更倾向于选择由强主体发行债券后对科技创新属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等进行出资的模式。
三、科创债市场发展建议
如前文分析,科创债市场目前主要发挥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与央国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支柱的定位及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所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是息息相关的,央国企发行人也在扩大科创债市场规模、提高科创债市场声誉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科创债市场“科创属性”“民营属性”不足的问题。科创类债券除了能够切实服务创新创业领域、助力产业结构化升级之外,其本身还是可用于发展我国高收益债市场、发挥债券市场风险定价职能的重要抓手,也是在当前地方债务化解、严控城投债规模的环境之下发展多层级、多品种债券市场的方向之一。因此,后续科创债还应逐渐扩展到民营的、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中低评级的发行人,以符合监管及市场对科创债品种定位的要求和期许。对此,本文有以下建议:
(一)通过股债联动机制带动科创类债市场
建议通过政策引导以及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业务布局等方式,充分发挥股债联动机制的效用。比如,鼓励具备科创属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带头发行科创类债券,在审批通道、审批时效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对于中低评级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展业时可以推荐其先行在新三板挂牌,先行规范其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后,再发行科创类债券。对于科创类中小型企业,考虑可转股性质的科创债,以降低中小规模科创企业科创债融资成本及提高投资者投资兴趣。
(二)培育多层次的科创类债券投资者
建议将对科创类债券的投资总量和增量目标,特别是对民营发行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转型升级领域/中低评级/的科创类债券的投资比例目标,加入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或考核指标中(譬如作为考核加分项),培养一批真正具有产业调研能力、信用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机构,并充分发挥出债券市场风险定价的效用。
(三)鼓励担保机构等第三方为科创类债券提供增信
建议鼓励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等机构加大科创类债券业务比例,加入其监管或考核指标中,逐渐建立多层次的科创类债券融资担保体系。建议推广科创类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融资专项支持计划等,进一步丰富科创类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品种、完善支持工具的定价机制、扩大支持工具的保护范围、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设和投资该类支持工具。
(四)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对中小型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提供支持
建议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型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实行利率补贴,要求辖区内投资类国有企业的债务融资投向应对科创企业投资达到一定比例,或要求省内担保增信公司对辖区内中小型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担保增信进行政策倾斜,降低中小型科创企业的融资成本,为科创型企业的前期发展提供优良的融资环境。(CIS)